学生  |  教职员工  |  访客  |  招标采购     首页  |  English     
主站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服务>>助学服务>>管理规定>>正文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2020-06-02 09:42  文章来源:学生处  浏览人次:[]

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 16号),《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9〕95号),及我省相关文件精神,为及时精准的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专科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前提,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审核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程序及条件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财务处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以遵义市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主要指特殊群体学生,家庭及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比较困难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对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学生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予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自愿放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十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系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认定申请表应根据《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样表)》。

(三)学校认定。各系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各系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确定其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四)结果公示。各系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各系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系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处,学生处将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认真做好《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样表)》积极做好资助工作。

(一)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贵州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承诺表(样表)》,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经民主评议,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档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特殊困难情况的学生,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

(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不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系部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审批、提交,并导出备案表,由系部分管领导签字、加盖系部公章上交学生处资助科。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本系受认定学生的相关材料,建立和维护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将系部本年度的认定工作作书面总结,上交学生处资助科。

(四)学生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备案表进行审批,在尊重系部评议结果的同时保留监督权、复核权。接到举报一经查实,学生处资助科有权对认定结果、调整或取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事关我校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和各项资助方案的实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求学、健康成长。各系部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处和各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尚未认定为经济困难的,不予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导致出现困难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及时进行综合评估,对其是否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困难等级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各系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临时调整进入或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都按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评议、各系资助工作组审核、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实施办法》(遵医专发〔2019〕8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方案 下一条: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打印    收藏

  

校办公室电话:0851-28776265 传真:0851-28776265
招生办电话:0851-28776222   28776294   28776293
管理部门:网络中心 xxzx@zunyiyizhuan.cn
通信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平安大道北段8号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邮编:563006

学校订阅号

学校服务号

隐私说明

版权声明

网站地图
     

网站备案号:黔ICP备09003459号

贵公网安备:52030002001008号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