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杏林红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201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体现学校对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特设立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杏林红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杏林红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学生中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杏林红奖学金资金来源:学校学费收入10%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的资金中提取10%支付。
第四条 杏林红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根据学生理论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杏林红奖学金分三个等次: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六条 获得杏林红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军训成绩合格。
(五)综合素质测评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20%。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杏林红奖学金:
(一)本学年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补考后仍有学习成绩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 六)学校或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第八条 本学年学习成绩补考后位列本测评单位(班级或同专业)前 20%的学生方可申请杏林红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各教学系在学校制定的操行成绩测评办法基础上,结合本系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制定本系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比例确定杏林红奖学金拟获奖人选。
第十条 杏林红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选的,由班级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班上公示 1 个工作日,由辅导员签名后,报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经系部审核后,公示 3 个工作日,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处资助科审核。
(二)以同专业为单位进行评选的,同专业各班级在班级评审小组中推选一名成员组成专业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在同专业中进行评选,将评选结果在评选范围内公示 1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专业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签名后,报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经系部审核后,公示 3 个工作日,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获奖名单,报送学生处资助科审核。
学生处资助科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评审,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进行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杏林红奖学金按学年评定,评选时间由学生处通知。学校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杏林红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或撤销奖学金的决定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向所在系部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所在系部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诉,学生处征求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意见,在 10 日内作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及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杏林红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